国质检通[2013]593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年11月1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推动电子商务出口,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鼓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及其产品的基础信息。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产品探索建立准入机制。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掌握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等信息,跟踪交易关键流程。根据对全口径数据的分析,建立对出口产品的质量监管机制,对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四、创新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根据出口退运、投诉、召回等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积极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等便利措施。
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
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邮政、港务、民航等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六、加强沟通联系和宣传引导。
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检验检疫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加大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相关企业规范开展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促进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发展。